1月12日,記者從環保部獲悉,為保證《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標準的有效實施,對輕型汽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中車載診斷系統和實際監測的NOx監測頻率進行了討論。公告如下:33601。2015年1月1日起,停止申請不符合輕型汽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的新五車車型。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已提前實施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地區,注冊登記的國產和進口輕型車必須符合《氮氧化物監測輕型汽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和OBD系統IUPR的相關要求。3.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進口、制造、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必須符合《OBD系統氮氧化物監測和IUPR輕型汽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同時,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相關國五類車輛予以公告并強制認證。特此公告。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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