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牌照不可以租,車牌租賃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根據《機動車管理規定》,機動車、車牌屬專車專用,非法定程序,不得私自借用、套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不得倒賣、轉借、挪用、涂改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不得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滅失或者丟失為由,騙領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承租方在租賃車牌時,都會借用車牌出租方的名字來購買車輛,當車輛出現交通安全事故時,車牌出租方需要承擔連帶的法律風險,其次,如果車輛有欠款抵押等情況,車牌出租方還將承擔經濟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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