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購稅是由車輛購置附加費轉化而來的。1985年,國務院作出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決策,對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作為由中央調控用于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交通部負責安排使用。車輛購置附加費從而成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車購費成為公路生產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全國15年來共累計征收車購費1800多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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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并吸引了大筆國內外貸款或融資資金投入公路建設。車購稅與車輛購置附加費相比,主要變化是:名稱由費改為稅,征收部門由交通系統改為由國家稅務系統征收,征收的錢款由過去交通系統逐級解繳國庫改為稅務系統繳入中央國庫。車輛購置稅作為中央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根據交通部提出的、國家計委審批下達的公路建設投資計劃,將按照“保證重點和向西部地區傾斜”的原則,統籌安排,用于國道、省道干線公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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