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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