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計算上,我國制定的總原則是: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抽象損失采取“定型化賠償”。“具體損失”就是:受害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實際減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換價值計算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而“抽象損失”則是: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如: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死亡補償費采取定型化賠償,設定固有的標準和期限。此外,對賠償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賠償兩種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賠償為原則,定期賠償為補充。其中,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賠償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超過原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權利人仍沒好,其可以申請法院根據情況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