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進行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進行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總結;我國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們也期待可以幫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獲取更多法律知識,也可以找律師進行專業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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