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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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此招搖撞騙,敲詐勒索他人,那就是刑事責任。汽車用品店私自銷售和安裝警報器,工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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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部門一經發現,可按超范圍經營進行處罰。 關于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涂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于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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