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處以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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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規定,依法處以50元罰款。此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音頻的喇叭和警報器。
2.注意事項:
3.在市區使用的機動車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4.行駛中的車輛在市區行駛,機動船舶在市區內河航行,鐵路機車通過或進入市區和療養區時,必須按規定使用音響設備。警車等機動車輛警報器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
5.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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