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罰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第二十條,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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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下(含)罰款的,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后,可以當場收繳。第二十一條,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第二十二條,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交到所屬單位。單位應當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第二十三條,對吊扣、吊銷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及處罰決定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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