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拆除自己分期車上面的gps屬于犯法行為。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1、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2、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