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置警示標志扣3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十一)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后,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應設置在離故障車方向150米處,并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拖帶。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