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身上貼廣告是可以的,只要不超過車身的30%,一定不能影響安全駕駛:
1.未經審批和備案在車身上投放廣告是違法的,但只有經過登記備案才是合法的。但不能在汽車的前、側、后擋風玻璃上貼任何廣告,這樣容易遮擋駕駛員視線,影響安全駕駛;
2.驗車時,會要求把貼在擋風玻璃上的廣告全部去掉;否則,車輛檢驗不合格,車身噴涂或粘貼廣告的,還必須按規定到車管部門辦理車身外觀變更手續;
3.車身上的廣告只允許張貼在除車窗玻璃以外的車身兩側。汽車前后擋風玻璃、前引擎蓋、行李箱蓋不允許做廣告。廣告面積不超過車身30%是合法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提出申請: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輛前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牽引車及其掛車應在車尾噴涂放大的品牌,字樣正確、清晰。
落地燈箱廣告、機動車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在機動車上噴涂、粘貼標志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給車身做廣告時,你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汽車前后擋風玻璃、前引擎蓋、后備箱蓋不允許粘貼廣告,不能改變汽車主色調。所有廣告面積不得超過車身的2/3。所以車身上貼的廣告面積不能太大,不能危及行車安全,遮擋司機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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