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時間不超過4小時,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駕駛的危險:
1.判斷能力下降,反應遲鈍,操作失誤增多。
2.忘記操作:駕駛員稍有疲勞,就會出現換擋不及時、不準確的情況;駕駛員中度疲勞時,操作遲緩,有時甚至會忘記操作。
3.控制能力差:駕駛員處于嚴重疲勞狀態(tài)時,往往會下意識地操作或短時間睡眠。在嚴重的情況下,他會失去對車輛的控制。
4.造成交通事故:駕駛員疲勞時,會出現視力模糊、腰酸背痛、動作僵硬、手腳浮腫或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鈍、考慮不周、注意力分散、焦慮、急躁等一些現象。如果仍然勉強駕駛車輛,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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