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后擋風玻璃上貼字。
在汽車后擋風玻璃上貼字會影響行車安全,屬于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汽車的前后擋風玻璃不允許粘貼,汽車的引擎蓋和后備箱蓋也不允許粘貼。如果把字放在車的其他部位,不要超過車身面積的三分之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輛前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牽引車及其掛車應在車尾噴涂放大的品牌,字樣正確、清晰。機動車檢驗標志和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的右上角。機動車噴涂、粘貼標志、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或者使用上述車輛專用或者類似的標志、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如違反上述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將在機動車年檢時要求車主恢復機動車原狀。實際上,車身廣告是戶外廣告的一種。無論車主朋友在車身上張貼廣告是否收費,都需要到相關部門登記審批后才能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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