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車內鏡子上不能掛掛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禁止下列行為:
(1)車門和車廂關閉時駕駛。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后窗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五)在道路上投擲物品。
(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車內后視鏡掛墜的危害;
1.車內后視鏡上掛飾品,車上放物品,妨礙駕駛員視線。
2.車內裝飾過多,擺放不當,很容易導致交通事故,尤其是一些不固定的掛件,在汽車行駛過程中很容易晃動,不僅影響駕駛員視線,還會分散注意力。
3.當安全氣囊彈出時,懸掛的裝飾物會被碰撞飛向駕乘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4.飾品掉落導致緊急制動系統失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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