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6年,10年,20年都不對。駕駛證的有效期分別為6年、10年和長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62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十年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以下是駕照更換的周期: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領取的駕駛證是6年,6年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有效期滿后,可以更換有效期為10年的駕駛證。如果10年內沒有每年記滿12分的記錄,可以更換長期駕駛證。但是,如果6年有效期的駕駛證在6年期間被記滿12分,則在更換駕駛證時會重新核發6年駕駛證,10年有效期的駕駛證只能更換到6年內被記滿12分一次為止。
以下是駕照的記分周期:
第一次發駕照是12個月后,這是一個記分周期,也就是一年。比如第一次考駕照是2013年6月6日,那么這個駕照的記分周期將在2014年6月6日結束。如有記分,繳納罰款后自動恢復記分。不繳納罰款,不處理違法行為的,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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