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駕駛證明》是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62號令)頒發的學習證明。行駛證可以是紙質形式,也可以是電子形式,紙質行駛證和電子行駛證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打印或下載學習者駕駛證書。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書。駕駛證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在有效期內未完成考試的,已通過考試的科目成績作廢。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的,應當隨身攜帶駕駛學習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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