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行駛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號牌。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90日的臨時行駛證。
因號牌制作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發放號牌的,車管所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行駛號牌。臨時號牌的使用有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當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臨時號牌:
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要到車輛購買地車管所辦理臨時號牌;
2.車輛注冊登記且已繳納正式號牌的,需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臨時號牌,才能駛回當地;
3.當地未辦理正式號牌的新車,需要在外改裝時,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號牌。改裝后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號牌,開回原區域;
4.車輛注冊還沒定,需要臨時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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