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渣土車屬于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15年將報廢。實行機動車國家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和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12年;(二)出租小客車15年;(三)小型客車為10年,中型客車為12年,大型客車為15年;(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載貨汽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10)運輸危險貨物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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