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距保持標準如下:
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可適當縮短與同車道車輛的距離,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米。
2.在市區行駛時,跟車距離沒有絕對的標準。如果車速超過30km/h,跟車距離等于車速。單位是米。50km/h的跟車距離應大于等于50 m,40km/h的跟車距離應大于等于40m;
3.低速跟車時,應保持在擋風玻璃下邊緣剛好達到前車保險杠下邊緣的視距,這樣其他車不容易插入,前車也有足夠的反應距離進行緊急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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