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標明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并可給予警告或者處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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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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