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建議在車輛前部(包括前引擎蓋)和后部(包括行李箱蓋)噴涂或粘貼廣告。因為這些部位是其他車輛駕駛員的前方視覺區域。可能會影響其他車輛的安全行駛。
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7258-201211.5.7駕駛員可視區域內使用的擋風玻璃和除擋風玻璃以外的玻璃的可見光透過率應大于或等于70%。所有窗戶玻璃不得貼有鏡面反射遮陽膜。
4.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的所有窗玻璃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或等于50%,不得張貼不透明彩紙或任何鏡面反射材料的隔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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