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條第7項規定,國家對一定行駛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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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機動車進行報廢引導,其中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汽車報廢里程為60萬公里。根據:第四條第四款《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報廢車行駛里程如下:1。小微出租車司機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車司機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車司機行駛60萬公里;2.中小型長途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長途客車行駛60萬公里;3.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營運客車行駛80萬公里;4.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5.小型貨車行駛50萬公里,輕型貨車60萬公里,重型貨車70萬公里,危險品運輸車40萬公里,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30萬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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