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損失的賠償依據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對車輛鑒定的損失費用與實際修復費用有出入時,賠償依據是什么?近日,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審理了張訴王某交通損害賠償一案,判決王某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經濟損失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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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原告張訴稱,2005年6月6日下午,其在回家途中與王駕駛的東風牌貨車發生碰撞,王駕駛的東風牌貨車闖紅燈并超速行駛。幸運的是,沒有人受傷,但張的汽車嚴重受損。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說法,王應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為了修車,張某一共花了14800元,而王只交了5000元修車費,余款一直沒交。在多次追索未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修理費9800元。王某認為,保險公司對張某的車輛進行了檢驗,確定車輛的修理費用為11000元,張某的修理費用高于保險公司的定損,故拒絕承擔額外的修理費用。法院認為,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應承擔張某修車的全部費用。保險公司確定的車輛損失修理費不是王支付張某修理費的依據,應以本次事故中車輛的實際受損情況和修理費為依據。故王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拒不支付修車費,不予支持。故判決王某支付張某修車費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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