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幾年報廢 私家
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