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保險的概念需要澄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6年7月1日實施。結合對該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結的6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分析,發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已實施一年多,在實踐中仍需完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概念不同于《條例》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哪個是“第三者”?目前沒有確切的定義。這種表述的缺陷,為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公民向保險公司申請直接賠償設置了法律障礙,因為他們無法證明自己“對應”的保險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立法機構應在適當時候進行立法修訂。最好刪除上述法律中的“第三者”一詞,代之以“交通事故”一詞。這樣理賠的渠道會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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