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于退藥的規定
國家有關退藥制定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完善醫院藥房藥品質量管理,其范圍包括本制度適用于醫院藥房的退藥管理工作。事由責任總結到藥房主任、藥房質量管理員、藥房工作人員身上。退藥原則是凡在醫院住院,出現以下情況的可辦理退藥手續。前提必須是:所退藥品必須是本院購進的,藥品生產廠家、生產批號必須與所發出藥品一致;所退藥品必須包裝完好、無污染、無缺損、無變色變質。1.用藥后患者出現藥品不良反應,經藥師確認需要更換藥品治療。2.病人病情發生惡化,經專家會診確需更換用藥方案。3.病人死亡導致已開的藥品不能繼續使用。亦或者是醫護人員開、拿了錯了藥。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除醫方責任外,不得退換”,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為保證藥品質量和患者用藥安全,針對實際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藥的情況,特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