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車管所辦理抵押流程
法律主觀:
一、車管所車輛抵押手續
(一)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
(二)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3、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4、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5、機動車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車輛解除抵押辦理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攜帶所需證明、憑證共同到車輛管理所各分所排隊叫號系統領取《排隊叫號憑證》。
(二)到登記審核窗口遞交上述材料申請辦理。
(三)到銀行付費窗口付費。
(四)付費后,憑《排隊叫號憑證》到發證窗口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等相關憑證。
三、車輛抵押登記有什么用
車輛抵押登記手續起到的是法定公示的作用,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轉讓該車輛的行為無效,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而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則轉讓抵押車輛的行為仍然有效,應由抵押人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稒C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五條機動車抵押登記日期、解除抵押登記日期可以供公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