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規范道路車輛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建界內從事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 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第五條 下列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一)三輪人力車;
(二)兩輪、獨輪手推車;
(三)畜力車;
(四)與國家規定標準不相符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瞎枯穗?。ㄎ澹╂溰壥綑C械車輛;
(六)三輪及三輪以上電瓶車;
(七)燃油助力車。第六條 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下列車輛采取限制時間、限制路線或者限制區域通行:
(一)摩托車;
(二)三輪汽車;
(三)貨運車輛。第七條 接送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生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校車”標識。接送學生車輛的行駛時間和行駛線路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接送學生的車輛在接送學生時可以借用公交車和出租車專用道通行,并可以在公交車站、出租車乘降站??可?、下乘員。第八條 中型、大型客車乘員載人在10人以上時可以借用公交車道行駛,但單行路公交車道除外。第九條 出租車未載客時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但在劃有公交車專用道的道路上,未載客出租車應當在與公交車道相臨左側車道行駛。
其他機動車輛右轉彎時,除在距前方右轉彎處50米時可以借用公交車和出租車道轉彎外,不得占用公交車和出租車專用車道。第十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公交車、出租車以外,禁止其他車輛在公交站點、出租車乘降站停車;
(二)機動車在停車泊位里停放,車頭應當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頭指示停放;
(三)在準許臨時停車的城市道路上,機動車應當按行駛方向停放;
(四)在城市道路主干道兩側,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放架,非機動車應當入架停放;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架的道路上,非機動車應當按序停放,且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十二敗信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違反道路通行的機動車輛,向社會公布,供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主查詢。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違反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三輪汽車、貨運車輛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二)不按規定在相應車道行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三)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行駛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并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被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3次以上拒不接受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輛,直至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為止。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主擅自對車牌做技術處理或者安裝非法裝置等妨礙交通技術監控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磨卜款。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摩托車不包括按規定噴涂統一標識的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摩托車。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沈陽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沈陽市摩托車道路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