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車牌能夠保留多長時間
汽車報廢后其車牌在原車輛使用一年以上的,可以保留兩年,即在一年內可以使用原號牌來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根據《公安部推出10項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舉措》第七項擴大使用原號牌號碼范圍。對登記在同一機動車所有人名下的同號牌種類的非營運車輛,可以申請車輛間互換機動車號牌號碼,更好滿足群眾和單位的需求;同一機動車一年內可變更一次號牌號碼。放寬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時限,原車注銷、遷出或轉移后,保留原號的時限由一年調整為兩年。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公安部推出10項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