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行車優先權,十字路口路權優先原則
一、相對方向的車輛,轉彎車輛遵守禮讓直行車輛規則。
1、綠燈時,相對方向的車輛應該遵守轉彎禮讓直行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阻礙正在通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
2、沒有紅綠燈時,相對方向的車輛也應該遵守轉彎禮讓直行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規定,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車輛應該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信號燈控制的方向具有優先權:
1、信號燈控制的轉彎和直行車輛具有優先權。例如,紅燈時右轉的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2、上一輪信號燈的轉彎車輛有優先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此時直行車輛應禮讓轉彎車輛。
三、右方道路具有優先權:
1、右方道路的車輛如果直行,本車道車輛也是直行或轉彎,本車道車輛應禮讓右側道路車輛;
2、如果右側道路車輛轉彎,本車道車輛也轉彎,本車道車輛應禮讓右側道路車輛;
3、如果右側道路車輛為轉彎車輛,本車道車輛為直行車輛,右側道路車輛應禮讓本車道車輛。